日期:109/02/18
課程/會議名稱:編撰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輔導工作手冊
主辦單位:高醫大醫社系
講師:陳政智老師、吳明宜老師、鍾羅仁科長
心得(300字內):
會議目的:
本工作手冊主要討論預備離開職業重建服務體系(退場轉銜)的庇護性就業者,轉銜對象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對象為因老化、意外、疾病、能力衰退導致產能不足的庇護性就業者,第二類對象為庇護性工作者的行為問題經輔導無法改善而危及他人者,並且討論庇護工場、縣市政府針對離開職業重建服務體系(退場轉銜)的轉銜操作流程。
很可惜,這次會議並沒有社家署或其他縣市政府社政、醫療端代表參與討論,只能先討論職重體系服務內部的作業程序。與會人員為各分署、縣市政府的庇護承辦,以及縣市政府的職管員代表,沒有庇護工場代表參與討論。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討論去年底的三場焦點團體後,編制而成庇護工作者轉銜衛政、社政作業流程。
退場轉銜流程分為四個階段:(1)評估階段(庇護);(2)準備轉出階段(庇護主責角色+職管協助角色);(3)轉銜接段(職管主責角色+庇護協助角色);(4)追蹤階段(職管+庇護)
討論議題有以下三點:(1)退場轉銜的各專業角色及分工,(2)職管員是否適合在準備轉銜階段擔任主責角色,(3)轉出後追蹤和目前庇護計畫規定衝突的疑義。
【討論點1】退場轉銜發起的角色?在評估階段的觀察期設定多長時間較適合?
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應由庇護工場主動發起退場轉銜程序,以及設定為期一年的觀察期。工作手冊中建議庇護工場應在退場轉銜前,給予該名庇護員工一年工作強化訓練,並藉由選用評量工具進行評量(如:工作能力評估、情緒行為問題、醫療診斷、獨立生活技能、工作行為),並定期由庇護工場、庇護員工和家屬評估輔導介入成效。此時還是由庇護就服員擔任主責的角色,等到有可能性轉出時,再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納入,協助開案提供服務。
【討論點2】轉銜階段由誰來擔任轉銜對口?並協助盤點可能轉銜的資源?生涯轉銜計畫由誰來主責填寫?
雖然鍾科長和明宜老師一致認為進入轉銜接段就應該由職管員開案提供轉銜服務,我蠻同意職管員應該有轉銜對口的角色,包括:轉銜資源的盤點、掌握、生涯轉銜計畫,而且在專業位階上較能和從個案管理角度和社政個管、醫療個管的對話討論。
但與會縣市職管認為,會需要進入到退場轉銜的庇護個案,一定是脫離職管服務很長一段時間,而職管員也已經結案,因此職管代表認為庇護就服員更清楚個案現況,建議由庇護就服員直接負責退場轉銜對口、撰寫生涯轉銜服務計畫表,並追蹤轉銜結果,其次是因為目前因退場結案並不列為職重服務績效,對職管來說反而承擔更多開案服務壓力及工作量。
雖然會議現場並無共識,但這次手冊流程應該還是維持由庇護就服員啟動轉銜機制 >>職管接手主責轉銜工作 >> 協助盤點資源 >> 轉銜和追蹤的服務流程的分工。
【討論點3】員工離場至轉銜追蹤期間(6個月),是否保留該轉出員工庇護名額的問題,若循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辦法轉出單位追蹤6個月規定,6個月期間須保留庇護資格,但庇護工場計畫規定在3個月內不補足員額會需要額外承擔罰款的責任?
政智老師提到這部分生涯轉銜辦法和庇護性計畫有牴觸,可能要再請勞動部思考如何解決。而鍾科長解釋原定3個月是擔心個案轉銜追蹤時間拉太長,個案很可能因為傾向回到庇護工場,而從支持性就業職場退出,再度回到庇護工場,因此當是庇護工場轉出後應在3個月內遞補新庇護員工入場,這部分在會議中討論尚無定論,還需要勞動部內部研議。
【討論點4】與會人員反映,編撰轉銜手冊內不只一處提到庇護離場員工經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可以不發給資遣費,故建議相關文字段落應再修改潤飾,避免被誤會為幫庇護工場尋找解雇不適任員工應負的責任。
政智老師表示此部分是因法規有明確規範,因此在內文提到有關庇護退場庇護員工所權益事項時才會重申法條規定。這部分討論應該是縣市承辦擔心某些服務品質糟糕的庇護工場,可以會因為想要解雇某位特定身障者而找來職評員背書,並且規避負擔資遣費的責任。
【後續應用】
(1)感覺這工作手冊的功用主要是幫助建立庇護工場/庇護就服員了解退場轉銜的概念,以及在退場轉銜的角色分工。
至於實際上要怎麼和跨部會正式合作,勞動部、社家署目前並沒有更細緻的討論,縣市勞政如何和其他衛政、社政主管機關合作,可能要仰賴地方政府跨部門轉銜會議積極討論或透過案例實際研議轉銜機制。
(2)由於啟動退場轉銜機制的決定權在庇護工場,但實際上庇護工場有可能尋一般管道(資遣或單位內轉)協助庇護工場員工離場,這種方式相較目前手冊流程更為便捷,我想手冊的應用性還是回歸庇護就服員能不能發展合適方法評估機制定期檢視庇護員工的工作能力-還有地方政府承辦對庇護工場的內控。
撰寫者:冠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