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 星期四

會議心得:1110818發展署「資源中心業務推動討論會議」(B)

日期:111/8/18
課程/會議名稱:資源中心業務推動討論會議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講師:無
心得(300字內):

一、會議主題:

這場非正式的會議是發展署貞芬專員和雅鈴科長發起,想要了解資源中心對第一線的觀察、以及討論中心未來的角色定位--想從資源中心的觀點(不是主任或副主任,而是資源中心同仁的角度)聽聽資源中心在推動職重業務、協助身障者就業上已發揮/尚待發揮的功能。

二、與會者:發展署承辦人、中分署及高分署資源中心業務承辦人、中彰投區&高屏澎東區職重資源中心的執秘。

三、觀察:

1.中分署(敏君)的觀點:
敏君指出資源中心目前放在分署層級,主要工作內容會回應轄區的需求--這裡衍伸出兩個議題:
(1)這些需求有些是在地的、有些是全國性的,但中央有時候可能期待資源中心要來回應全國性的議題,似乎承擔了過重的責任,例如職評工具的研發、創新政策的試辦...等。
(2)轄區地方政府未必能夠主動自覺自己的「需求」,有時候是資源中心開始做了、才創造出有此需求的印象(我覺得她的意思是,當資源中心開始討論這些議題之後,地方政府才開始意識到自己在這方面有一些需求存在)。

2.中央的立場:
(1)聽起來,似乎有外在壓力(可能是立法院or訓就委員會)要求發展署回應每年編列五區資源中心預算(好幾千萬)的效益、以及發展署如何設定五區資源中心的角色定位。
(2)目前中央想到的是在112年初彙整五區資源中心的結案報告,並在112年第一季調查地方政府對職重資源中心服務的滿意度回饋、需求、功能期待等意見,未來有可能要參考這些資料,訂定中心的角色任務、資源中心的成效評估、類似效益評估指標之類的東西。

3.高屏澎東區的分享:
(1)巧玲指出目前他們家這幾年比較可稱為「亮點」的職訓適訓評估專案,帶出背後其實是在推動職重領域各支計畫的銜接與連貫,又提到高雄市試辦「職管轉職訓後不結案、一直hold個案到銜接就業」帶來更高的就業穩定率當作例子,說明資源中心從在地成功經驗出發想要向其他縣市推廣、但就會遇到不同縣市資源有無、承辦人對於標案和承辦單位的掌握程度、計畫規定是否有保留彈性等限制因素,而不易推廣。
(2)巧玲指出專業分工不是為了切割責任,而是為了把服務做得更精緻、補足彼此的不足,而資源中心的任務則是在大家銜接還不足的時候願意跟大家站在一起、(過渡性的)補足大家不足的部份。例如可以透過專家諮詢費來提供一些諮商或特殊個案評估,但意思是確立模式或運用資源的經驗之後,就要把這些模式或資源技術移轉給地方政府或職重單位,讓他們更清楚知道要如何做得更完整。

4.我的分享:
(1)分享中心三個角色功能(專業支持+資源整合+研發倡議)和主要專業輔導的重點(協助地方政府並與既有支持機制分工、協助補足新進人員知能)之後,我贊同巧玲的意見:目前職重領域也許單獨來看各支計畫的品質和成效可以顧得很好、但個案面對的卻是斷裂式的服務,如果個案需要在不同計畫之間銜接,過程就不是很順暢,例如職管-職評-庇護的過程、又例如庇護轉銜的過程會牽動到庇護-職管-支就三方的合作,這些不只是地方政府的問題,而是在中央要有明確的跨計畫政策推動和配套措施,也需要地方承辦人能夠理解與認同,才能夠順利推動。
(2)另外我建議中央在創新專案試辦時應該要有合理的期待,因為是創新方案,所以最好能有2-3年的試辦期程來觀察效益,而不是某一年突然要做、之後又不做了,另外也期待中央能夠有明確的方向引導分署或資源中心知道哪些項目是重要的。

5.發展署小結:
(1)之後可能會思考職重資源中心公版的(發展署提供給分署的)需求書範本當中,把全國性既定政策列為共通項目、把因應轄區需求的工作列為個別項目,並設定合理的比例,讓資源中心的任務可以回應中央政策性的推動需求,又可以回應轄區的在地需求。
(2)資源中心的政策上的定位有其必要,而發展署也需要跟地方政府進行雙向溝通與對話,以盤點地方政府的需求與資源中心的服務效益。

四、心得:
1.我覺得資源中心的效益評估(a.k.a.評鑑)是在所難免的,而且有時候我也覺得我們自己做的事情有點沒有方向性、或比較沒有階段性的規劃,如果能有明確的指標來做為引導應該是一件好事。(指標容不容易制訂是另一回事)
2.不過,如果地方政府本身都不太清楚自己要什麼/自己正在做什麼,恐怕也很難給出發展署期待聽到的內容。
3.另外還是回到發展署自己對資源中心的政策定位,如果署裡面也不知道要如何運用資源中心、或者也無法很明確的規範地方政府應辦事項的話(這裡指的是:部份縣市行政效能不彰、但署/分署卻無能為力或沒辦法很積極地要求改變),資源中心其實是無法代替發展署和分署的角色的。
4.我贊成署應該要多跟地方政府對話,目前署對於第一線的業務狀況好像比較流於經費和績效等數字上的理解,但是對於地方政府目前面臨的困境(譬如說人力招募)和思考方式(譬如說怎麼看待庇護性就業的轉型),就不太能掌握。對於提出倡議訴求的障礙群體或雇主(譬如未足額雇主、學障、失智症、精障者等)的需求,也有類似的不理解的狀況,才會老是提出一些不太符合實際需要的政策。


撰寫者: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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